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绿色通道管理实施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申请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处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入学,辅导员根据其材料和家庭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学生家长)妥善选择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处理办法,填写《绿色通道申请审批单》的相关内容,并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条 新生持《绿色通道申请审批单》到财务处报到现场设立的收费处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第五条 新生持财务处认证的《绿色通道申请审批单》到所在学院、班级办理入学手续。《绿色通道申请审批单》交回二级学院资助辅导员留存,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新生入学现场设立“绿色通道”咨询台,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入学手续、解答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相关问题。
第七条 新生入校后,各二级学院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进行备案,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各项资助政策给予精准资助。
第八条 凡经学校批准的“绿色通道”入学新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应通知学生补交学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申请缓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学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查、管理困难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申请同学资格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重的;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孤儿;
(七)烈士子女;
(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九)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资格者,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资助款。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六)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班级评议小组认定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一)大一新生的困难认定工作。入学后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家庭情况,材料要详细描述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填写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班级初评小组根据材料和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形成班级初评名单,班内公示两天(评议小组成员手签名),无异议,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二)大二、大三困难生复查工作。在册困难生每学年均需参加困难生复查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复查的同学进行综合评议,形成班级初评名单,班内公示两天(评议小组成员手签名),无异议,报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因家庭状况发生较大变故而致困学生,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困难生认定,建立困难生档案。
二、二级学院认定小组认定工作
二级学院认定小组要认真汇总、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困难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录入困难生数据库。如有异议,在征得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的资助权利、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学院助学金、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热爱祖国、感恩社会、回报他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努力;
三、按时交纳学费、勤俭节约,受助资金不得挥霍浪费;
四、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任何形式的资助: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一经查证,立即停止资助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立即停止该学生的困难资助,直到处分撤销后并经过认定小组认定情况属实,再恢复享受资助资格。
三、各项困难资助,如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立即停止该学生的困难资助。
四、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出库的学生,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份开展对在册困难生的资格复查和新产生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根据复查和认定情况调整困难生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困难生行为督查。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调查工作网络,监督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消费、资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设立部门接待日、监督电子邮箱(xszzswxy@163.com)、电话(0535-8019039)、面谈等途径,随时接受监督。各二级学院、班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途径。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实施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3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依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鲁教财字[2020]4号文件的通知》(鲁教财函[2020]1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国家级或省级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
第三条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四条 学校采取多元化、多层次资助模式。
(一)将建档立卡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统一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二)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按照要求予以免除。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或已享受过其他免学费政策的不再免除。
(三)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
(四)建档立卡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奖学金。
(五)对新入学的建档立卡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对建档立卡学生加强精神培育、综合素质提升以及创业与就业支持。
第五条 已被当地认定为建档立卡而不在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系统中的山东籍国家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提交二级学院,各学院同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核查,符合条件的统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复核,信息无误后增补到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建档立卡免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受助学生人数补助,不足部分由学校资助经费解决。
第七条 要确保建档立卡信息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按要求做好归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认真抓好该政策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个人。由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负责各项资助政策落实的管理与监督,建档立卡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因把关不严、监督不利而造成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 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共同借款人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2.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其年龄应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5.未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人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
(二)贷款利率。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自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将定价方式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形式,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第五条 贷款资格认定。首次申请贷款学生需要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续贷学生无须进行贷款资格认定。未进行高中预申请的新生和在校生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下载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第六条 贷款申请
首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1.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若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应提供双方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若借款学生学生证丢失,应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认定申请表》(通过高中预申请学生无须提交)。
4.《贷款申请表》
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和《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可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的借款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后,完成贷款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贷款申请表》。
第七条 回执录入与贷款发放
(一)回执录入。每年10月10日前,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或回执校验码短信,录入电子回执。逾期未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二)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完成合同审查后,按程序将贷款资金划付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付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并根据贷款回执信息将学费、住宿费划付至就读高校账户,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人个人账户中,可用于借款人支付生活费。
第八条 贷后管理
(一)本息回收
1.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借款人毕业后三年内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须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应根据还款计划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联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进行还款:
(1)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2)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助学贷款系统提出申请;
(3)通过银联助学贷款专用 POS机提出申请。
(二)毕业确认
每年6月30日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并登录助学贷款系统对学生的毕业确认申请进行审核。
借款学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1.学生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登录学生在在线系统查看本年应还本息数额并还款;
2.学生在变换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后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3.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及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
1.就学信息变更。因借款人休学、 升学、转学等原因导致高校名称、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制发生变化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1)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休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的,提供原就读学校所出具的证明;
(3)借款人升学、出国留学、转学的,提供接收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2.还款计划变更。因因借款人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 《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还款计划变更: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借款人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3)就学信息变更单。
借款人因休学、升学等原因申请还款计划变更且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3.身份信息变更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要变更助学贷款系统中身份信息时,应提供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4.共同借款人变更
需要变更共同借款人时,借款人和新的共同借款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
第九条 还款救助
1. 还款救助对象
下列情况的借款人可申请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死亡、失踪的;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
2.还款救助流程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还款救助:
(1)申请人身份证。
(2)借款合同。
(3)借款人死亡、失踪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人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4)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对借款人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5)借款人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应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提供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6)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7)借款人本人是建档立卡、 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人口,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提供借款人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及有效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0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没有不及格科目,必修课程原则全优。
(二)对于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国家奖学金,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公开交流评审大会。大会采取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对各二级学院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五、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于次年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奖学金评选工作纳入资助工作考核,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6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没有不及格科目,必修课程原则全优。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非常突出。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省政府奖学金,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公开交流评审大会。大会采取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学业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二级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对各二级学院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五、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时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于次年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换。 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奖学金评选工作纳入资助工作考核,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9号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其中生活俭朴的理解是无吸烟、喝酒、铺张浪费和超过一般消费的现象;
(五)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除了符合上述5条的要求外,还应是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二、学习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含50%)。
(三)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与申请奖项对应的审批表。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公开交流评审大会。大会采取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学院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对各学院名额分配、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五、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时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一人顶名,多人均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励志奖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励志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纳入资助工作考核,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流程图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1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其中生活俭朴的理解是无吸烟、喝酒、铺张浪费和超过一般消费的现象;
五、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申请评选程序
一、学校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总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综合考量,对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班内公示两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三、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各班级推荐的申报人资格、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本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四、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各二级学院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第六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七条 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为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定的助学金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整资助名额。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一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八条 学校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掩饰家庭真实经济状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追回助学金并对相关学生及负责人进行严厉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校
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对思想进步、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共设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类。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各级纪律处分未撤销者,取消申请资格。
三、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有旷课现象或者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30节或迟到、早退超过5次者,取消申请资格。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积级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各种集体活动,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满足《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校长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获奖人数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0.5%,每人奖励3000元。
二、校长奖学金参评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5%,但均位于前1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的具体标准参考《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参评综合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参加相应档次奖学金的评选。
一等奖8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6%,名额为学生人数的4%;
二等奖5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16%,名额为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300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名额为学生人数的15%;
各等级奖学金享受人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参评单项奖学金,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一、学习标兵奖
学习标兵奖分为最佳进步学习标兵奖和最勤奋学习标兵奖。一学年中每一学期较上一学期进步名次相加幅度最大者获得最佳进步学习标兵奖,每班1人(若并列,以智育成绩列前者为先),每人200元;最勤奋学习标兵奖由班级全体学生和任课教师投票产生,每班1人,每人200元。
二、特长奖
班级特长奖不高于班级学生人数的2%,由班级组织评选,每人200元。在各级文体赛事或各种技能比赛(比武)活动中,获国家、省、市级比赛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者,每人300—1000元。所获名次或奖项已获得学校相应奖励的不再申报特长奖。
三、优秀学生干部(干事)评选详见学生手册《优秀学生干部(干事)评选办法(试行)》。
四、特殊贡献奖
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被社会媒体广泛报道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或其行为被学校行文表彰,或其案例被学校正式推广;或为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由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奖励500—1000元。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因实习等原因导致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的,减半发放)。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兼得。
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在认真总结一学年来学生学习、工作、思想等方面的基础上进行,各班级要在班主任、辅导员的组织下,认真评定获奖情况,获奖学生要填写《奖学金申请表》。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评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复核,复核不通过者直接核减所在学院名额,不再递补。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二级学院统计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银行卡号,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学院公章、相关负责人签字)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财务处直接把奖学金汇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内。学校奖学金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八条 其他
一、奖学金获得者,将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布表彰。
二、奖学金发放前,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获奖资格,二级学院不再增补名额。
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聚众请客等),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各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不得因此滞留在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1人顶名,多人均分。
五、奖学金评选工作纳入资助工作考核,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八月开始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校
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我校资助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大二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学校助学金与国家奖助学金不兼得。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平均800元,名额根据本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确定下达,按规定发放。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执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习申请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有旷课行为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选时间,原则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完毕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执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出现以下情况者按程序退出,取消学校助学金资助资格,停止资助。
一、不属于困难生,以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
二、日常有不当消费现象,明显的高消费或铺张浪费。
三、受助期间出现挂科、开除、退学、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等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现象者,经审核确认,取消资助资格。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直接由财务处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整资助名额。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资助资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不得因此滞留在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1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十条 学校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掩饰家庭真实经济状况骗取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学生及负责人进行严厉处分。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开始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特殊困难补助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顺利入学,适应高校生活,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我校资助政策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是大一新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或生活用品开支。
第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人均500元,名额根据当年资助经费情况确定下达。
第四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申报条件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建档立卡、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新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家庭情况证明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班内公示两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推荐的申报人资格、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资金直接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名额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整资助名额。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资助资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不得因此滞留在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一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八条 学校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掩饰家庭真实经济状况骗取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学生及负责人进行严厉处分。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临时困难补助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各类临时性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救助原则为“一人一策、一事一申请、一事一审批、精准资助、帮助生活极度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巨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二)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或突遇父、母亡故严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由学校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救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学生所在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合格,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复审,复审合格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资金。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我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第六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根据各用工部门上岗考勤情况完成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劳动技术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各单位按工作有利原则,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学生。
四、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通过OA系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下学期用工申请。用工单位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信息统计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每学期初或每学期末实施微调。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至少七天受理。
五、因工作需要撤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单位要通过OA系统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并提交《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撤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备案表》,撤销该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山东商务职业学院OA系统和学生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学生查询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择岗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勤工助学需求学生,推荐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勤工助学学生,公示无异议后与用人单位,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
第十七条 聘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及报酬发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主要安排学生参与辅助性工作。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按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以下简称《考勤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的岗位管理情况、工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及工作质量等勤工助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随时解聘,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不合格学生,并于次月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两周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通过OA系统报送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学生资助中心审验后,按照工资发放程序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报酬标准按岗位批准设置时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 劳动性质的不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协商后,设置不同标准按月发放。原则上每小时12元,对于劳动强度比较大,工作环境比较艰苦,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每小时最高15元。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退役士兵资助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7号
第一条 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考入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给予学费资助。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是针对退役一年以上,通过高考(包括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称单招)方式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间不足一年的,除上年12月份退伍的义务兵外,均不可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受助学生应以全日制方式学习,以工读结合等非全日制方式学习的学生不在资助范围内。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12000元(适用范围为入学时间在2022年1月24日之后,之前的按照最高不超过8000元执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300元。
第五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年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六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坚决杜绝“先交后退”。退役士兵被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费资助按学年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退役安置地武装部盖章的自主就业证明(首次申请)。二级学院汇总统一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先免除通过初审学生应受助的学费,待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后,再对未通过审核的学生收取相应的学费。对通过审核的学生,中央财政将按程序拨付申请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7号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三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适用范围为入伍或复学时间在2022年1月24日之后,之前的按照最高不超过8000元执行)。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2专本贯通学制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进行补偿,其以前专科的学习时间不计入补偿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二)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它材料(详见流程图)一起交至二级学院资助辅导员处,辅导员汇总后统一交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
退役复学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完成兵役后继续回原学校就读的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学费减免和助学金手续。
第六条 每年10月31日前,资助中心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下拨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提供的个人账户中。
第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八条 对于应征入伍的新生,不管其是否已缴纳学费,均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不再实行补偿代偿,待其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直招士官资助管理办法
鲁商务学字〔2018〕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实行国家资助,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直招士官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适用范围为入伍或复学时间在2022年1月24日之后,之前的按照最高不超过8000元执行)。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资助流程
一、直招士官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二、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四、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起交至二级学院资助辅导员处,辅导员汇总后统一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申请材料,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手续。
第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山东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或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业范围。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2009年(含)以后毕业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 ;
4.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
5.服务年限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
6.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二)2014年(含)以后毕业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应满足(一)的1.2.5.6款之条件。
(三)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字受免除学费政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四条 资助额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资助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较高者据实给予补偿,超出8000元的按8000元给予补偿。
第五条 资助年限。专科(高职)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中高职连读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六条 申请与审核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提交高校和就业单位审核。
毕业生向工作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审核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两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6.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三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每年10月31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发放。次年5月31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中职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全日制中职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新学期困难生认定结束后向班级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受理学生申请,班级成立初评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和在校生活消费等综合表现进行资格评定,确定拟资助名单,班内公示两个工作日(认定小组成员手签名),无异议提交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查。
4.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拟资助学生资格,确定本学院拟资助学生,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5.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各二级学院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第五条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示建立受助学生档案。
第六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第七条 受助学生中途开除、退学、休学或连续两周不在校学校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秋季学期执行。